【出口退税】临近4月,这些事情千万别忘记!—信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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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临近4月,这些事情千万别忘记!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18-03-28 00:00:00浏览次数:1926次

出口货物退/免税(Export Rebate),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

201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最后申报期限临近,您的出口业务是否存在未办理收汇、单证不齐、无电子信息等情形呢?小编提醒你,以下几个重要事情千万不要忘记哦!


1. 2017年度出口的货物,您足额收汇了吗?

2017年度出口货物必须在2018年4月19日前足额收汇,否则对应出口货物不能退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当然,因特殊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2018年4月19日前收汇的,也请您在2018年4月19日前向退税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外汇管理局对于收汇率较低的企业将做出提示,请您在2018年3月25日前自行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系统(企业版),查看外汇局公告信息。


2. 您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了吗?

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注意啦!

2017年度代理出口的货物,受托方应在2018年4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不再办理。


3. 单证无相关电子信息,肿么办!

出口企业2017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以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因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对比不符,无法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的,应在2018年4月19日前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4. 规定期限内单证未收齐,肿么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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